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粤开大教务〔2022〕28号 2022年12月4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包括通过采购、自制或因科研合作、接受赠送等途径获得的各类危险化学品,以及实验实训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钢瓶气体、国家管制的药品)。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所有涉及在实验实训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训教学、科研活动的安全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申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实验实训室三级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教务部统筹学校危险化学品过程管理,涉及监督、管理、使用的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依照分工履行有关职责。
教务部负责实训教学用危险化学品申请的审批,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仓库管理,负责实训教学危险化学品的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督促从事相关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训室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条件。
科学技术部负责对科研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申请的审批,督促从事相关科研的实验实训室具备必要的安全设置或条件。
后勤基建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仓库的标准建设,负责物业、饭堂、医务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
保卫部负责对学校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和在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存储和管理的安全监督;负责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的消防和治安防范。
第六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各学院(部门)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建立本学院(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组织制定本学院(部门)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本学院(部门)相关建设项目、实验实训项目、科研项目的风险评估并落实相应风险防控措施;组织落实本学院(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教育培训、准入考核、应急演练、安全检查等工作;负责本学院(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第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实训室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为制定本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含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应急预案,落实上级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指定专人对本实验实训室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建立台账;对师生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学习、培训活动。
第八条 申请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师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安全储存;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实行使用许可制度。各学院(部门)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提出危险化学品购置申请,由各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物资招标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十条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包括易制毒(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严格实行统一购买制度,具体申购流程如下:
(一) 学院(部门)相关人员提出申请,明确所购买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用途等信息。
(二) 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使用条件进行审核,根据教学、科研活动需求分别提交教务部或科学技术部审批,并向保卫部备案。
(三) 教务部或科学技术部上报公安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四) 物资招标采购中心按照批准数量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采购。
(五) 收到货物后,学院(部门)负责组织教务部或科学技术部、保卫部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入库登记,建立台帐。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必须符合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各学院(部门)应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和用量,严禁超量购买和储备。
第十二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严禁采购无“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到货后,学院(部门)必须及时联系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验收小组,逐件检查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包装和“一书一签”,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确认完好后登记入库。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门)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指定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通风、防火、防水、防爆、防腐蚀、防盗等安全防护设施,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存放,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危险化学品柜上应有信息牌说明存放的类别、名称和数量,信息牌内容应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集中存放于学校设立的专用危险化学品仓库,不得存放在各实验实训室。严格按照“五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管理要求,实行专人管理。使用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实训室必须设置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临时储存保险柜,用于存放当天领用的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领取和使用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实行按需领用,严格控制领用剂量。领取危险化学品后应及时返回实验实训室或使用地点,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进入非使用场所。
第十七条 申请领用危险化学品,须经所在学院(部门)审批后,方可领取。在领取危险化学品时,使用申请人和实训室管理员须同时在场,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检查包装,登记完整方可出库。
第十八条 申请领用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须经所在学院(部门)、教务部审批后,方可领取。在领取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时,使用申请人、实训室管理员、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员须同时在场,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检查包装,登记完整方可出库。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实行使用登记制度,相关学院(部门)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剂量等信息,严格执行“一品一账”的使用台账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院(部门)要认真落实准入制度,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操作人员应熟悉和充分了解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结束或科研任务完成,对于多余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交回危险化学品仓库进行妥善保管,防止流失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院(部门),应根据申购及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实验实训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台账、储存、使用和处置情况,并定期向教务部报送使用情况。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三条 在实验实训结束或科研任务完成后,对盛放过危险化学品的器具或已做过实验实训(科研)而仍有危害性质的废弃物,应按其属性进行解危处理。对于属性一时难以确定的危险废弃物,应由专人负责分类收集,集中存放。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由使用学院(部门)向后勤基建部提出书面申请,后勤基建部统一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
第七章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院(部门)应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报教务部、科学技术部和保卫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一旦实验实训室发生危险化学品起火、爆炸、中毒、被盗、丢失、泄漏,或者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严重污染等安全事故,使用学院(部门)应立即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并上报教务部或科学技术部、保卫部和属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构成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事故事件:
(一)存在违规购买、储存、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或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被盗、遗失、污染等,或发生上述情况未及时报告学校;
(二)存在储存、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实训场所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或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实训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实训项目、科研项目未对师生进行安全培训,从而导致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三)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后,未积极采取处置措施、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人为破坏事故现场等;
(四)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纳入二级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各二级单位评选先进和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开放大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粤理工实训[2016]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