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
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粤开大教务〔2022〕27号 2022年12月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实训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更高水平“安全文明校园(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训室”是指学校开展实训教学、科学研究、技能考证、技能竞赛、社会服务等的实验实训场所。
第三条 学校实训室安全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实训室安全责任。
第二章 实训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建立学校、学院(部门)、实训室三级联动的实训室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 教务部是实训室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学校二级学院要尽到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学院实训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各实训室负责人(安全员或管理员)是本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实训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教务部、科学技术部、保卫部、后勤基建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学院院长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部。
第七条 教务部在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做好全校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实训室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发布和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负责学校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统筹管理,检查监督有关规章制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落实;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训室安全检查;组织开展实训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负责组织实训室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风险评估;受理学校实训室安全事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训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实训室安全课程教材选定、教学计划落实。
第八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组织对本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的安全风险及相关防控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核;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科研项目的安全风险及相关防控措施进行评估和监管;参与学校组织的专项检查。
第九条 后勤基建部负责实训室房屋、水、电设施的装修、维护和改造安装,负责及时整改各实训室上报的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安全隐患等。
第十条 保卫部负责实训室消防安全和治安安全工作,协助申请部门向公安机关办理管制类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等,负责实训楼公共区域的消防,指导和协助责任部门做好实训室内消防安全管理,参与实训室安全检查,组织消防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门)在实训室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落实上级部门及学校各项实训室安全管理要求,组织成立本单位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本单位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组织制定本单位实训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实训室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负责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涉及实训室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实训室安全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建设;负责本单位实训室安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等。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门)实训教研室主任是本单位实训室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须与学院(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其职责为建立、健全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督促管理员、安全员做好实训室安全工作;开展对本单位师生的实训室安全普及教育和宣传活动,实行实训室准入制度等。
第十三条 每间实训室必须落实安全员(或管理员),实训室安全员是本实训室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训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实训室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耗材、危险化学品等);根据实验实训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进入本实训室的师生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做好本实训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教师对所承担的实验实训项目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实验实训安全知识教育和管理;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实训操作规程或实验实训指导书开展实验实训活动,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使用和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出现突发事故及时处理并疏散学生,配合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凡进入实训室开展教学、科研或其它活动的人员是相关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对实训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其主要职责为接受学校、学院(部门)和实训室开展的安全准入培训,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实验实训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或实训指导书开展实训。
第三章 实训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实训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实训场所中涉及的危险源类别进行划分,结合学校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特点,将全校实训室分为三类:机械类、电子类和其他类。
机械类实训室主要包括从事机械制造及自动化、机电一体化技术、产品艺术设计、工业机器人技术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实训室。
电子类实训室主要包括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智能互联网络技术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电子电路、计算机、电路板等的实训室,也包括各专业设立的电脑机房。
其他类实训室主要是指不包括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实训场所,如市场营销、法律事务、智慧健康养老与管理等专业相关的实训室。
第十七条 各类实验实训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针对危险源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四章 实训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门)需根据专业和实训室的特点,建立和落实实训室准入制度,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准入教育和培训内容主要包含国家与省市关于高校实训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实训室一般性安全知识、环境保护及伤害处理等常识;各专业实训室的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实训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十九条 各学院(部门)组织新生进行规范培训,学习时间累计达到2个课时并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经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后方可获得准入资格。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训室须安排专项教育培训。
社会外来人员进入实训室开展实验实训活动前,须经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经实训室安全员审核同意,可在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后获得准入资格。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加强实训教学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建立动态的设备台账,有明确的管理人员,大型仪器、特种设备的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仪器设备的接地和用电符合相关要求,特殊设备应配备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操作各类仪器设备时应做好个人防护;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实训室水电安全管理,用电应符合国家标准(导则)和行业标准,实训室电容量、插头插座与用电设备功率相匹配,电源插座有效固定,电气设备应配备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专用插座,配电箱前不应有物品遮挡并便于操作;实训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实训室安全设施管理。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等安全设施要定期开展使用训练。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部门)要加强实训室内务管理,将实训室名称、安全责任人、安全风险点的警示标识、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张贴在明显位置并及时更新,便于督查和联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合理配置,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每年设立实验实训室安全经费,专款用于实训室安全隐患整治、实训室安全知识宣传及教育培训、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
第五章 危险源全周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气瓶的实验实训项目,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教务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到国家认定的具有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经营单位充装相应介质。
第二十六条 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整齐,可靠接地,严禁在机床床头、床面、刀架上放置物品;机械设备可靠接地实验实训结束后,应切断电源,整理好场地并将实验实训用具等摆放整齐,及时清理机械设备产生的废渣、屑。操作机械设备时实训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
第二十七条 使用电气设备应符合用电安全规范,操作电气设备应配备合适的防护器具,强电类实验实训时必须二人以上,操作时应戴绝缘手套;静电场所,要保持空气湿润,工作人员要穿防静电的衣服和鞋靴。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者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应取得相应安全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训室安全检查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和自检自查相结合,形成学校、学院、实训室三级联动检查的工作机制,并对安全检查实行闭环销账的工作机制。各学院(部门)应高度重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教务部负责对全校实训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学院(部门)须建立实训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各实训室应严格执行每日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自检自查工作并建立台账留存。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部门)要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各层面的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应急处理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
第三十二条 任何师生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实训室安全员报告。安全员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部门、教务部、保卫部、后勤基建部等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防范。
第七章 安全责任事故认定与追责问责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构成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
(一) 存在违规购买、储存、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射线装置、危险废物等,或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未及时报告学校;
(二) 发现安全隐患,或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实训室或实训设施设备;
(三) 发生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后,未积极采取处置措施、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人为破坏事故现场等;
(四) 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等。
第三十四条 实训室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应立即启动实训室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造成人员轻伤,或者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事件,由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实训室安全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并报属地政府和省教育厅。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实训室安全工作纳入二级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各二级单位评选先进和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粤理工实训〔2016〕25号)、《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实训室安全准入规定(试行)》(粤理工实训〔2017〕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