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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修订)及第三届委员成员名单的通知

发布者:  时间:2020-11-18 16:34:47  浏览:

(粤理工教务〔2019〕31号  2019年9月制定)

 

 

关于公布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章程(修订)及第三届委员成员名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广东理工职业学院章程》,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修订)》。

根据《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成立第三届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任期4年,自2019年9月24日起计算,名单如下:

主  任  委  员:刘文清

常务副主任委员:陈显强

副 主 任 委 员:张尚先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王建根、王  洪、王  磊、文展红、叶  铟、阮银兰、李义丰、李木桂、吴立华、邱炳城、陈东英、赵国信、娄  梅、彭伟强、韩  刚、蓝  天。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

 2019年9月30日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工作,指导专业建设与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广东理工职业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成立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工作委员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审议、指导、评估以及提供咨询和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按照科学、民主、客观、公正原则开展工作,职责包括:

(一)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

(二)审议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

(三)审议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审定重点专业、重点实训基地、校企合作建设项目。

(四)审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体系。

(五)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制订人才培养质量改进方案。

(六)评审教学成果、教改项目等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七)指导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就业、学生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16人,总人数19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其他委员由教学及人事、科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教学工作委员会其他委员的产生:相关部门推荐、秘书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教学工作委员下设秘书处负责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第四章 委员

第五条 委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有关政策。

(二)热爱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热心教学建设与改革事业,有整体和全局观念。

(三)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参加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时间。

第六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行使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各种调研、评估、评审、评议、咨询等活动。

(三)知晓教学工作委员会有关规定、决定和意见,依照规定查阅相关资料。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委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主动了解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趋向,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教学工作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公正廉明,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

第八条 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一次。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工作的委员,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进行调整,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会议。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 经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授权,教学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小组,可独立开展有关工作和安排组织相关会议,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纪要、总结等)上报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重大问题须通过表决决定。需要议决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委员4/5以上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并且不参加表决。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经费由教务处统筹,列入年度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并经教学工作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投票表决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粤理工教务〔2009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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