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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职业学院现代学徒制双导师管理办法(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20-11-18 16:28:57  浏览:

 


(粤理工教务【2018】20号  2018年8月制定)

 

 

依据《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教高〔20161号)等要求,为加强现代学徒制双导师队伍建设,规范企业导师聘任及学校导师的遴选,构建校企互聘共用的双导师教学团队,根据现代学徒制的教学特点及教学实际需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双导师的选拔与聘任

第一条  学校导师选拔条件如下: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具有“双师素质”的专任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25-60岁之间,身心健康;

(三)具有在企业一线技术工作岗位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累积接受一年以上的一线技术工作岗位锻炼,对企业文化有较强的认同感和深刻的理解,熟悉所任课程涉及到的岗位工作对知识、技能和基本素质的需求;业务基础扎实,在某一业务领域具有专长,具备熟练的沟通和指导技巧,能承担现代学徒制专业教学任务,且具有较好的课程开发与实施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意识,能服从学校的教学管理,遵守企业和学校的各项教学规章制度,积极参与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条 企业导师选拔条件如下: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方针政策,年龄在25-60岁之间,身体健康的企业在职员工;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意识,能服从企业和学校的教学安排,遵守企业和学校的各项教学规章制度;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接受高职学院为期一周以上的基本职教能力培训,具有在企业一线技术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具有较强的职教能力,对职业教育具有较强的认同感和责任心。

第三条 双导师聘任程序如下:

(一)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所在的院系和企业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统筹制定双导师聘任计划,依据选拔条件确定双导师人选,并根据双导师的选拔条件对任教资格进行审核;

(二)对拟聘用的双导师,经院系主要负责人和企业相关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批;

(三)对审批通过的双导师,由院系和企业与双导师签订聘任协议,并颁发聘任证书,聘期为三年,期满后重新对其导师资格进行审核。

 

第二章  双导师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导师工作职责如下:

(一)与企业导师加强交流与合作,负责实施学徒(学生)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校和企业的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指导企业导师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二)与企业导师共同开发基于工作过程的专业课程,开发基于岗位工作内容、融入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专业教学内容和教材,负责试点专业基础技术技能课程教学的设计与实施,完成对学徒(学生)的课程考试、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三)负责收集和整理学徒(学生)日常教学和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及时听取收集学徒(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学生、企业的交流,不断调整和完善教学方式方法;

(四)到企业一线岗位进行实践锻炼,熟悉企业工作流程及岗位工作任务,与企业导师进行教学研讨、教学经验交流,开展现代学徒制的相关课题研究,及时总结和积累经验;

(五)协助学校和企业对学徒(学生)开展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职业素质教育,督促学徒(学生)遵守学校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六)积极参加企业的技术革新、产品研发等工作,帮助企业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企业导师工作职责如下:

(一)与学校导师加强交流合作,严格按校企双方制订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教学和管理,严格执行学校和企业的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二)与学校导师共同开发基于工作过程的专业课程,开发基于岗位工作内容、融入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专业教学内容和教材,负责试点专业岗位技术技能课程教学的设计与实施,完成对学徒(学生)的课程考试、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三)根据教学需要和学徒(学生)特点,安排学徒(学生)工作岗位,分配学徒(学生)工作任务,向学徒(学生)传授岗位实践经验,完成对学徒(学生)的岗位工作考核和评定工作,及时反馈学徒(学生)工作任务完成效果、工作状况等;

(四)负责学徒毕业设计的指导工作,对毕业设计中涉及到的岗位技能、技术难点进行具体指导;

(五)协助学校和企业对学徒(学生)开展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职业素质教育,传承企业文化,督促学徒(学生)遵守学校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六)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教改、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参与现代学徒制相关课题研究,及时总结和积累经验;

(七)负责协助学校导师填写现代学徒制智慧管理平台状态数据。

 

第三章 双导师工作待遇

第六条 学校导师工作待遇如下:

(一)学校导师到企业上课的差旅费和出差补助参照学校的相关财务制度执行,课酬原则上为校内的课酬标准3倍,须将赴企业上课的计划上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二)将学校导师的企业实践和技术服务纳入教师考核并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企业导师工作待遇如下:

(一)企业导师到学校上课的课酬按学校兼职教师的标准。岗位师带徒授课的课酬,按校企签订的合作协议相关条款内容执行;

(二)企业导师的教学任务、带徒经历、教学服务纳入企业员工业绩考评并作为晋升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双导师的培养

第八条 双导师由校企双主体培养,坚持“校企共培、互聘共用、人才流动”原则。培养具有先进高等职业教育理念,适应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教育教学和教学改革与创新基本需求,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技术攻关、技能培养、岗位培训、专业建设、课程开发能力,能服务学校与企业的高素质双导师队伍。

第九条 培养对象分为专业带头人、专业骨干教师、其他教师三类,具体培养措施如下:

(一)专业带头人的培养。第一,学校导师须到合作企业挂职锻炼,平均每学年不少于2个月;企业导师每学期至少安排一周时间进行职教能力培训;第二,与合作企业(或学校)共同主持完成1-2项应用性研究课题;第三,到国内、外知名的院校或培训机构进行提升培训,并主持完成不少于1项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使专业带头人既要成为专业建设的领军人物,又成为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服务的领军人物;

(二)骨干教师的培养。第一,平均每年累积不少于2个月到企业技术工作岗位锻炼的时间;企业导师每学期至少安排一周时间进行职教能力培训;第二,参与校企合作应用性研究课题项目1项以上,力争获取“技师”或“技师”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三,不少于2次国内职业教育培训,并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以上。使骨干教师成为专业建设的骨干、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服务的主力;

(三)全部专业导师的在岗培养。建立并严格执行现代学徒制教学的岗位备课制度,教师上课前必须下到企业岗位工作一线,收集岗位工作一线的第一手资料,以此为基础,实施案例或项目教学。原则上每一个教学单元的备课,平均不得少于半天的岗位一线实践,平均每年累积的岗位工作实践不少于2个月。教师的岗位备课由企业人力资源部和学校联合监督实施,岗位备课的考核、评价要与薪酬和奖金挂钩。来自企业的导师每学期累积不少于3天的现代职业教育理论培训。

第五章 双导师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 学校与企业按照过程性考核与阶段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双导师进行双主体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导师师德、教学规范、课程设计、课堂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学徒(学生)日常管理与职责履行情况以及导师的工作业绩与社会服务等,考核结果记入双导师的业务档案,考核细则参照学校和企业现有的考核细则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双导师奖励措施如下:

(一)现代学徒制专业教学标准制定、课程体系建设和教材开发等纳入学校教改(或教科研)项目,下拨专项经费,并按教改(或教科研)项目的相关办法实施管理;企业导师申报校内外教改(或教科研)项目,享受校内老师申报项目的同等待遇,企业并为其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二)学校导师到企业挂职锻炼,享受校内教师进修待遇,企业按照员工相关管理办法对学校导师实施考核和奖励;企业导师享受校内导师进修、学习交流、培训等同等的机会和待遇,企业为其外出学习交流和培训等提供便利条件;

(三)将学校导师的企业实践和技术服务纳入教师考核并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将企业导师的教学任务、带徒经历、教学服务纳入企业员工业绩考评并作为晋升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双导师惩罚措施如下:

(一)未按照本办法履行导师职责,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罚,并记入教学业务档案,作为学校企业评优评先资格审定的依据;

(二)学校与企业共同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双导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对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取消其现代学徒制导师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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