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粤理工教务〔2009〕12号,2009年4月15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0]2号)、《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工作的地位。教学工作是学院日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在学校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第三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和基本内容
(一)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研究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培养规律和教学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研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学运行机制,形成特色,提高教学质量。
(二)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教师队伍管理,专业、课程、实验室、实训基地和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工作,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持教学日常工作。学院有关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长远计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政策措施等,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各系(部)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学负责人、全院范围内产生的教学专家,以及教务处、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科研处、高职研究所、教材处、财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在院长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评议,向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提交有关教学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六条 建立院、系两级教学管理机构
学院要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在整个教学管理系统中的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建立协调的工作关系。
教务处是在分管副院长直接领导下的学院教学管理主要职能部门,对教学工作进行整体协调、宏观调控、全面督导、检查,对教学过程实施有效控制,以保证教学工作的稳定、有序运行。
系(部)是在学院党委和学院行政领导下的教学组织机构,是学院教学管理机构的基本单位。负责所属教研室、实验室、实训基地等部门的教学管理、教学基础建设和改革工作。
教研室是在系(部)主任领导下按专业、课程设立的直接进行教学工作的基层教学组织。具体实施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承担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实训基地建设等任务。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规格以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主动适应地方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三)按照高职教育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
(四)加强实践能力培养,突出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注意学生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
(五)贯彻产学结合思想,争取企事业单位的参与;
(六)从实际出发,形成我院人才培养特色。
第九条 教学计划的构成与相关说明
(一)教学计划的内容
1.专业培养目标;
2.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知识、能力、素质结构;
3.修业年限及毕业应修学分;
4.课程设置及要求;
5.课程及教学环节时间分配;
6.教学进程表;
7.主要课程简介。
(二)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
教学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习题课、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
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规格,体现出较鲜明的教学特色。
(三)学制与学时安排
三年制专业的课内总学时一般控制在1600-1800学时,两年制专业的课内总学时一般控制在1100-1200学时;实践教学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50%,其中包括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
(四)每学年一般按40周安排教学(包括复习、考试和实习等)。
第十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
(一)系(部)组织专业调研与论证
(二)教务处提出教学计划制订的原则意见
(三)系(部)主持制订相关专业教学计划
(四)教务处汇总、审核各专业教学计划
(五)学院批准执行计划
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教学计划下发执行。经批准实施的教学计划,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的制订、实施、反馈和修订等具体工作按照《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学计划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编制校历
(一)校历是学院年度和学期作息时间总体安排,主要内容有:学期的起止时间、教学周数及各教学周起止时间、寒(暑)假起止时间、期末考试安排时间、法定节假日等;
(二)校历由教务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学院教学工作计划,参照日历编制,报请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印发各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编制学期授课计划
(一)各门课程的学期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教学团队)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校历进行编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后,由系(部)主任批准执行。
(二)学期授课计划于开课前分送教学团队、系(部)、教务处;
(三)任课教师执行授课计划过程中,如认为教学内容或进度计划确实需要作较大变动时,须提出书面申请,应经系(部)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制订课程教学大纲
(一)教学大纲是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规定课程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化,是选择(编写)教材、组织教学、修订教学日历和检查教学的重要准则和依据。教学大纲要准确地贯彻教学计划所体现的教育思想和培养目标,服从课程结构与教学计划的整体要求。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一律要配备教学大纲。新开课程(含公选课)应于开课前一个学期,完成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和审批手续,并据此进行教学准备工作。
(二)凡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已颁布了教学大纲的课程,原则上依照执行;尚未颁布教学大纲的课程,应组织教师编写;新开发的课程,一般要先制订教学大纲,后编写讲义或确定教材。
(三)拟订教学大纲,要符合统一规范格式,而不能服从于某本教材或某一时期的特定体例;教学大纲的语言文字必须清楚、准确和规范。
(四)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实践教学要求、学生学习要求以及说明等。具体规范及要求见《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课程教学大纲编写规范》。
(五)教学大纲由教研室指定具有该课程教学经验的教师编定,教研室对教学大纲讨论修改后,经教研室主任批准,报系和教务处审核备查。
(六)任课教师必须熟悉并认真执行课程教学大纲。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
(一)课堂教学是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搞好课堂教学。
(二)系(部)应选聘有相应专业水平、有责任心、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任课,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要补好教育基本理论课,新教师要有严格的岗前培训、试讲制度,具体按学院有关制度执行。
(三)任课教师课前应认真研究教学大纲和教材,结合学生实际,熟悉和掌握课程内容(包括必要的相关学科和内容),编写学期授课计划和教案。教研室主任须于新学期开学之初召集全室教师会议,对教师备课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课堂讲授要做到内容充实,条理清晰,概念明确,重点突出,板书简洁,语言生动。
(五)教师仪表、仪容整洁大方;语言表达清晰、准确,使用普通话讲授。
(六)任课教师要经常深入学生班级,了解学习情况和征求学生对教学的意见,为改进课堂教学提供依据。
(七)系(部)、教研室要有组织地进行课堂教学方法研究,积极推进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积极推广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技术、虚拟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扩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提高课堂效率。
(八)系(部)、教研室应定期组织示范教学和观摩教学;鼓励教师互相听课,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九)学院提倡教师集体备课。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
(一)实践教学作为专业教学的重要核心环节,纳入课程体系的整体设置中;要改变过分依附理论教学的状况,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
(二)重视实践教学内容的改革,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强的实验项目,加强和推进校外顶岗实习力度,使校内生产性实训、校外顶岗实习比例逐步扩大,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顶岗实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实践教学课时必须占总学时的50%以上。
(三)大量聘请行业企业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担任实践教学的兼职教师,逐步形成实践技能课程主要由具有相应高技能水平的兼职教师讲授的机制。
(四)实践性教学要严格依据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中对实践环节的要求进行,必须有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实验要有实验指导书,内容应包括实验的目的和要求、实验的原理、方法和步骤等;实训实习要拟订计划,明确目的、时间分配、分组情况、指导教师等。实践教学环节结束后学生要完成相应的实验报告、实训实习总结等任务。
(五)毕业实习
1.毕业实习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2.各专业都必须安排毕业实习。毕业实习安排须列入教学计划。
3.实习地点或实习单位主要由系(部)、教研室联系落实,也可由学生联系,经系(部)、教研室研究确定。
4.毕业实习前,各系(部)要对实习课题及教学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指定指导老师,及时向学生公布。
5.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学生毕业实习结束后要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可以多样,包括实习总结(报告)、毕业大作业、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毕业答辩。
6.加强对学生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不断探索和完善实践教学考核和管理办法,以适应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需要。
第十七条 课外学习活动
科学安排及管理学生课外学习活动。课外作业的份量要适当,辅导答疑要定时、定点,选修课程应列入计划管理范畴,不得在教学活动时间内安排其他无关活动。
第十八条 课表
课表的编制和管理是完成教学任务、稳定教学秩序的重要保证。老生学期课表应在前一学期放假前两周确定,新生学期课程表应在新生开课前两周确定。课表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排课及课程变动管理规定》(粤理工教务[2009]7号)执行。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
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必须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方式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试题不能偏离课程教学大纲,应着重检查学生全面掌握所学课程的基础知识、应用能力和基本技能。考核应逐步推广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实行教、考分离。考试管理相关制度详见《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粤理工教务[2006]1号),《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考生守则(暂行)》(粤理工教务[2007]6号),《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暂行)》(粤理工教务[2007]11号)。
第二十条 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学生入学资格审查、学籍档案管理、课程的考核和成绩管理、学籍异动管理、毕业生资格审查和证书管理。
学籍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院系两级教务管理都应严格执行《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粤理工教务[2007]2号)。
第二十一条 教学档案管理
教学档案是学院教学实践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文字记载,它既是衡量学院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又是供以后教学工作参考的重要信息资源。教务处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精神制订教学类档案管理规范,明确教学档案的建档原则、归档范围内容、材料整理和归档验收等具体要求。各系(部)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把教学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布置落实。教学档案管理严格按照《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学资源管理
做好教室、实验室、实训基地等教学设施的配置与规划建设,保证教学需要,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具体见《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室管理规则》、《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定》、《广东理工职业教学实习(训)基地建设管理规定》。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与教学评估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严格的教学检查制度。教务处、系(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教学检查,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取得教学反馈信息,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学方法的研究和改革、推动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实施情况,课堂教学和其他各个教学环节情况,教材编写和使用情况,教学秩序和学习纪律情况,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学习负担情况。每次教学检查内容可以有所侧重。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进行总结,肯定成绩,表彰先进,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实行教学工作督导制。成立由院长直接领导的教学督导室,研究和分析全院的教学状况,推广优秀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引导全院教师按照高职教育特点积极探索教育规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建立听课制度。学院党政领导、系(部)和教务处领导、教研室主任要定期参加听课(包括实验、实习课),全面了解教师授课与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提高教学质量;听课时必须填写《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听课记录表》,评价意见要定期整理并向任课教师反馈;要组织教师互相听课,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具体规定见《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听课制度》(粤理工教务[2009]6号)。
第二十六条 建立学生评教制度。学期中及学期末,教务处和各系(部)要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问卷评价或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评价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效果和教书育人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建立教学信息收集制度。教务处要会同学生处和各系(部)定期召开学生调查会、教师座谈会、毕业生座谈会,收集和了解有关教学质量的信息,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建立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制度。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要建立比较稳定的毕业生信息监测反馈网络,定期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以不断改进学院的教学工作。
第六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业建设
(一)及时跟随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学院的办学条件,设置和调整、优化专业结构;
(二)每个专业都要建立专业(群)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在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三)按照《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专业设置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粤理工教务[2005]5号)进行新增专业申报论证工作,保障新增专业设置合理、人才培养目标符合社会需求和学校实际;
(四)重视专业教学改革,把工学结合作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带动专业调整与建设,引导课程体系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
(五)学院要增加专业建设投入,确保必要的办学条件,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努力形成自己的特色专业。
第三十条 课程建设
(一)明确课程建设的目标和指导思想,有计划、有重点、分阶段、分层次系统开发;
(二)积极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课程,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设置、改革课程体系和选择教学内容;
(三)逐步建立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规范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加强重点、特色、精品课程建设,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四)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的培养,重视优质教学资源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用,把现代信息技术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不断推进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提高优质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率,扩大受益面。
第三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一)学院依据所设专业的实际需要,对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进行全面规划,逐步实施;
(二)校内实训要尽可能与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相一致,形成真实或仿真的职业环境;
(三)校外实训基地建设要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尽可能和与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并逐步建立形成产学合作机制;
(四)积极探索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合作新模式,由学院提供场地和管理,企业提供设备、技术和师资支持,以企业为主组织实训;
(五)加强和推进校外顶岗实习力度,使校内生产性实训、校外顶岗实习比例逐步加大,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
(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虚拟工作、虚拟车间、虚拟工艺、虚拟实验。
第三十二条 教材建设。教材建设和选用要严格按照《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广东理工职业学院高等职业教育教材选用规则》(粤理工教务[2009]8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风建设
(一)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形成浓厚的校园文化氛围和良好的教风与学风;
(二)对学习风气坚持重在教育、建管结合,以建为主的原则,通过教学改革,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充分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第三十四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按照教育部、教育厅有关要求,建立和健全各种教学管理制度,制订完备的教学基本文件,实现教学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三十五条 教学管理与教育理论研究
教学研究是学院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教师业务水平的一个重要环节。学院开展教学管理研究与教育理论研究,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重点课题进行立项研究。
教研室定期开展多种多样的教学研究活动,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含外聘和本校兼职教师)学习教育理论和有关教学文件,组织教师集体备课,讨论重点、难点、研究教改方案,开展听课、观摩教学、第二课堂活动、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等。
学院每两年组织一次优秀教学成果评奖活动,对教学质量好,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卓有成绩的项目和教师给予奖励。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六条 系(部)和教研室应将工作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具有任职资格的教师配备到教学第一线担任主讲工作。主讲教师对各教学环节全面负责。任课期间应保持教师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换。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教师工作量化考核办法。未完成额定工作量的教师要减少相应的报酬。
第三十八条 对教师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工作量完成情况和工作成绩每年进行考核,考核情况载入教师业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奖励和职称升降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人事处和系(部)应有远期师资建设规划和近期工作安排。对新教师要进行岗前培训,推行培养青年教师的导师制度。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和社会实践,培养具有双师素质的师资。重视从有关实际部门选聘优秀的实训和实习指导教师。
第四十条 人事处负责制订关于客座教授、外聘教师工作的实施细则,组织系(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客座教授、外聘教师的推荐、聘任、教学、咨询和联系服务等工作,建立一支稳定的高水平的客座教授、外聘教师队伍。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院采取向一线优秀教师倾斜的措施,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对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教学态度不认真、不能为人师表、教学效果差且经教育帮助未改进者,将依据学院教师聘任合同予以解聘或调离教师岗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