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填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20-11-18 14:43:32  浏览:



 

(粤理工评【2009】4号  2009年7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精神,认真做好上报 “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以下简称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工作,及时分析人才培养工作状态,为学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学管理,推进内涵建设,提升教学质量和整体办学水平提供决策参考依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系(部)、各处(室)、院直属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是学院的重要信息资源,其所有权归广东理工职业学院。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数据采集平台填报是一项严谨、细致的工作,要求数据采集具有即时性和规范性,能够动态真实地反映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常态。为此,学院成立数据采集平台管理领导小组,并按数据采集平台表格的特征分别归口到各系(部)、处(室)和院直属各单位负责。学院数据采集平台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学院院长

    副组长:学院分管副院长

      员:各系(部)、各处(室)、院直属各单位负责人

各系(部)、各处(室)、院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数据采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本系(部)、本处(室)、本单位数据采集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五条  学院数据采集平台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部署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工作,负责对相关数据的有效性及原始性等进行审查,负责状态数据采集统计结果的研究、分析、上报,负责为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数据采集平台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数据采集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状态数据的采集、数据管理及数据采集平台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的原始性、即时性及有效性;各系(部)、各处(室)、院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采集本系(部)、本处(室)、本单位所需采集的数据并检查其正确性、规范性、完整性。

第六条  各系(部)、各处(室)、院直属各单位应选择责任心强、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信息员如有变动,接手该项工作的信息员应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并进行数据填报操作培训,确保所采集的数据的连续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七条   数据采集平台作为人才培养工作情况的真实反映,是学院开展教学与管理、建设与改革的重要决策依据。状态数据的采集工作应作为学院常规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计划,定点、定时地进行数据采集。

第八条  数据采集是数据管理的核心,数据采集平台管理部门须预先做好规范数据采集、确定采集时段、布局数据采集点、明确数据填报责任人、确定数据采集流程等准备工作,确保数据的原始性、即时性、规范性及完整性。

第九条  数据采集采取集中采集与即时填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每学年集中采集1次,采集时间为每学年末,各系(部)、各处(室)、院直属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将平时即时填写的相关数据上传到数据采集平台。同时,应保存好所填报数据的佐证材料,以备检查,保存期限为5年。

第十条  数据采集的原则

1.即时填报原则。学院领导、各系(部)、各处(室)和各单位工作人员及教师须将工作当中所发生的数据即时填写并即时报送数据采集平台。

2.谁发生谁填报原则。各单位所发生的相关数据由该岗位工作人员填报,学院领导、教师等的个人信息由本人亲自填报。

3.端对端报送原则。学院领导、部门信息员及教师等填报的状态数据须端对端地直接报送数据采集平台,避免中间环节产生偏差。

第十一条  数据采集的要求

1.原始性。要求从数据的产生源头开始填报,采集最初始状态的数据,确保数据的原始状态。

2.即时性。采取即时化的数据采集方式,各系(部)、各处(室)、院直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要及时将本系(部)、本处(室)、本单位或个人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状态数据上传至数据采集平台。

3.规范性。按照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中字段及字段内涵、格式等要求规范填报。

4.完整性。 数据采集平台中的相关字段要填写完整,尽可能全貌性地反映各系(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个人的实际状况和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  数据采集平台的填报程序

1.数据填报人员,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库管理系统进行相关表格的网上填报;

2.各系(部)、各处(室)、院直属各单位信息员要对本系(部)、本处(室)、本单位所填写的数据表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本系(部)、本处(室)、本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更改;

3.各系(部)、各处(室)、院直属各单位的数据表全部完成后,由数据采集平台管理部门将数据表格导出,发回到各系(部)、各处(室)、院直属各单位相关填报人员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签名,并加盖部门公章确认。如所填数据有误,需由各系(部)、各处(室)、院直属各单位相关人员重新填写,直至填写合格为止;

4.数据采集平台管理部门将数据采集平台填报的情况向学院数据采集平台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5.由学院数据采集平台管理领导小组作出上报的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各系(部)、各处(室)、院直属各单位要针对本系(部)、本处(室)、本单位发生或管理的相关数据,明确具体数据的填报责任人,由数据填报责任人填报本部门相关状态数据。部门负责人要对填报数据的原始性、即时性、规范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涉及到职务、职称、学历、课程、课时、科研、论文等个人信息,由教师本人填写,分别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进行审核。

 

第四章    数据管理

第十五条  数据管理包括数据审核、数据合并、数据更新、数据统计分析、数据上报等数据管理工作。要做到数据及时更新及公开透明,为部门、学院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六条  数据采集平台要严格执行统一的数据库逻辑结构标准,统一的平台标准。

第十七条  各系(部)、各处(室)、院直属各单位认为数据库标准有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时通知数据采集平台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数据采集平台管理部门按数据采集平台的表格特征分别归口到各系(部)、各处(室)、院直属各单位。各系(部)、各处(室)、院直属各单位严格按照数据采集平台的要求进行采集。

第十九条  数据采集平台中的数据为学院各系(部)、各处(室)、院直属各单位的学年度数据和经整理的其它数据。

第二十条  各系(部)、各处(室)、院直属各单位全面负责所录数据质量。数据填写人负责一级审核,各系(部)、各处(室)、院直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二级复审,数据采集平台管理部门负责三级终审。

第二十一条  数据采集平台管理部门负责数据库数据管理工作,学院各系(部)、各处(室)、院直属各单位全体教职员工可查询使用数据库中的数据,但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服务,各系(部)、各处(室)、院直属各单位对外提供数据服务需经院长同意。

第二十二条  状态数据采集以学年为统计时段,其时间为上年的91日至当年831日。学院每年向省教育厅上报状态数据一次,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020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学院每学年将对状态数据采集的组织及填报工作进行总结,对认真组织采集数据的部门及准确填报数据表格各项内容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采集数据组织不力的部门和填报数据表格内容有误并造成一定影响的个人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选先进组织部门和先进个人条件如下:

1.先进组织部门:认真组织数据采集工作、所报送数据完整准确或能够及时对未达标的数据有针对性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评建工作取得突出成绩,本部门数据产生源头保存了所填报数据的佐证材料。学院每年评选五个先进组织部门。

2.先进个人:数据填写完整、准确,及时上报数据,及时分析归口管理数据,查找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被领导采用,执行效果好,保存了所填报数据的佐证材料。对于先进个人,学校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五条  确认数据填报有误的,个人和部门均不得参与学院当年评优评先活动,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追究本人和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数据采集平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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