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含国家级、省级、校级基地,以下简称校外基地)管理,确保校外基地建设项目有效实施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水平,保障学校实践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基地是由学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府机关(以下统称合作单位)等单位,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联合在校外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能够实施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
第三条 校外基地的建设应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与专业发展目标及实践教学体系相一致。以培养应用能力和职业基本素质为中心,以行业职业岗位要求为标准,坚持产学研结合的培养途径,分阶段建立建设好校外基地。
第二章 校外基地的建立
第四条 校外基地的建立与管理采用校、院二级管理机制。实训中心负责校外基地的宏观管理,掌握基地运行情况,为各学院建立校外基地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服务;各学院具体负责基地的建设及日常管理,根据所属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和相关管理规定,报实训中心备案,自觉接受学校监督。
第五条 校外基地的建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作单位必须为独立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健全,遵纪守法,生产运行正常,所经营的业务和承担的职能与基地所在专业对口。
(二)合作单位符合劳动保护、卫生、安全等法律法规要求,能够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设备和实践教学设备。
(三)优先支持合作单位为大中型企业或行业领先企业的基地。
(四)校外基地能在三年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校外基地主要基于一个专业进行建设,同时鼓励多个专业共享共建校外基地。
第七条 审批流程如下:
(一)学院在对拟建基地初步考查的基础上,与合作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建立校外基地的初步意见,由校外基地负责人填写《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立项申请表》,提交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报实训中心备案审核。
(二)实训中心对校外基地合作单位的基本条件,建立的必要性及经费核算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评审。经学校批准后发文公布,确认立项。
(三)公布立项后,学院与合作单位就双方共建校外教学实践教学基地具体事宜进一步协商,并与合作单位签署《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与 XXX 共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基地建设目标与收益、权利和义务、协议合作年限等。学院参照协议文本格式,负责落实《协议书》签署事宜,建议合作期限为3-5年。协议书须在项目立项后三个月内签署生效。协议书一式五份,合作单位、学院、实训中心、学校档案室和项目负责人各执一份。
(四)校外基地建设期满,通过验收评估为优秀的校外基地,合作单位可悬挂“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示范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牌匾。牌匾样式由学校统一设计和制作。
第三章 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校外基地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
第九条 校外基地的建设以所属学院为主,实行所属学院负责人和基地负责人双负责制。所属学院负责人负责监督、协调基地建设进度,为基地建设提供技术支持、资源调配和必须的资金;基地负责人由所属学院指派专人担任,负责组织、统筹、具体落实各项基地建设、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校外基地是专业建设的组成部分,各学院要根据专业建设科学规划,积极创建和发展校外基地。每个专业都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建立足够数量并能很好满足本专业实践教学的校外基地。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积极支持校外基地的建设,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建设经费可从专业建设经费中支出,经费使用按《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专业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校外基地主要应抓好组织管理体系、实践教学模式、指导教师队伍、学习生活条件和校外基地档案的建设。具体内容如下:
(一)由学院和基地合作单位相关人员组建校外实践基地领导小组,各校外基地应以人才培养为目标,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关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
(二)校外基地应根据岗位训练要求,由实践基地领导小组共同确定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安排实践教学活动,评价实践教学质量,探索建立适当的实践教学模式。
(三)校外基地应共同建立由学校教师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构成专兼结合的指导教师队伍,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四)双方协商共同建设好实习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必要条件。
(五)校外基地建立后,由各学院负责建立每个基地的档案,内容包括:
1.校外基地介绍,包括:基地情况介绍:合作单位简介、基地建立时间、适应专业、可承担的实践教学项目、基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基地指导教师状况(人数、学历、职称等);基地建设协议书;基地的规章制度;校企双方共同制定和实施校外实践教学方案;实践教学经费投入情况等。
2.校外基地运行情况,包括:每年进入基地实习的专业名单、学生名单、指导教师名单,教学计划,实践教学活动记录(文字、照片、视频材料等),学生的实习实训报告或实习实训成果,基地合作单位对学生实习实训情况的反馈记录等。
3.校外基地合作单位录用我校毕业生情况。
4.校外基地符合劳动保护、卫生、安全等法律法规情况报告。
5.校外基地安全保护设备和实践教学设备情况报告(包括总体情况和设备明细等)。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建立开放共享机制,各实践基地除承担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任务外,还应向其他专业开放,主动发布实践基地有关信息,根据接纳能力接收其他专业的学生进入实践基地学习。
第十四条 校外基地要加强对师生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教育,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实践教学活动中要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设备,保护师生的身心健康与安全,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四章 基地检查与评估
第十五条 校外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作为学院教学评估的重要条件。各有关学院应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基地的建设情况和学生实习情况,深入了解和掌握基地的现状和实践教学的基本情况,确保教学质量和效益。
第十六条 学校对校外基地实行年度检查和验收评估,检查验收的专家组将由学校的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中心、学生工作部、实训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一)校外基地建立满1年后,将接受学校组织的年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建设基本情况,建设进展和取得的成绩,组织管理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建设的经验与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基地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实训中心提交《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检查评审表》,总结项目年度建设进展情况。年度检查将作为验收评估的重要指标,年度检查“不合格”者,将通知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学校将中止或撤销该项目,并终止拨付经费。
(二)建设期满,学校根据《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检查评审表》、《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评估指标体系》组织检查验收。对评估为优秀的校外基地,学校将认定其为“示范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三)协议期内,对于未认定为“示范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校外基地可参与下一次的验收评估,原则上每个基地参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七条 学校对验收评估为优秀的校外基地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日常运行经费,经费由学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专项经费中列支,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校外基地专项经费可用于基地实践教学耗材、基地小组成员培训、课程共建、教材开发、专家评审、专题讲座、建设研究成果的发表及与基地相关的交通、差旅费等方面,由项目负责人统筹规划使用,各基地所属单位领导审核把关。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支出按对应额度权限逐级审批:单笔经费(指一次性支付给同一收款单位或个人)1万元(不含1万)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增加项目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验收评估为优秀的校外基地,学院可根据《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试行)》,给予基地负责人适当的工作量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获得省级立项的校外基地的项目团队奖励0.5万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与企业签订的共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再续签合作协议。期满续签时,学院向实训中心提交原协议期校外基地使用情况等材料,由实训中心组织人员对校外基地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由学院按程序办理协议续签手续。基地合作结束将收回校外基地牌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广东理工职业学院示范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由实训中心(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