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 号)、《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校企合作项目建设与管理,推动政校企行协同联动,实现创新驱动与转型发展、融合发展的战略格局,深化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搭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提升学校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内企事业、行业、学校、政府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习实训、科技创新、技术服务、职业培训、文化建设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 校企合作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共赢”原则。
第四条 校企合作目标是围绕人才培养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实习实训、师资队伍、职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就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从整体上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社会服务能力和科研水平,服务区域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 校企合作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或主管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学校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院长和法律顾问组成。主要负责校企合作的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等工作,以及研究决定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全校校企合作工作。各二级学院是校企合作工作实施主体,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开展有关校企合作方面的政策与理论研究,制定和完善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和评估标准。
(二)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拓宽校企合作的渠道与途径,搭建产教深度融合、校企深度合作平台,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三)负责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协调及统筹规划,组织管理、指导实施和考核评价各二级学院的校企合作工作。
(四)负责重要校企合作项目的立项论证、质量监控、项目验收、绩效评价。
(五)负责一般校企合作项目的备案管理。
(六)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核和合同管理,加强校企合作项目运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筹办校企合作有关交流、研讨、总结表彰会等工作,总结和推广校企合作先进经验,巩固、拓展、提升校企合作成果,创新校企合作模式。
第八条 二级学院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专业(群)特点,结合本管理办法,制定二级学院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规范校企合作各项工作。
(二)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积极联系合作单位,引进合作项目,并组织做好一般校企合作项目的论证、立项、备案和重要校企合作项目的申报工作,原则上要求每个专业不少于2个实质性校企合作项目。
(三)负责对本部门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和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及监督。
(四)配合校企合作办公室做好校企联系交流、校企合作项目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考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有管部门、单位协同推进校企合作工作,履行相关制度建设、协议管理、监督考核等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教务处负责现代学徒制、订单班、教材共建、课程共建、专业共建、学生顶岗实习等。
(二)人事处负责教师员工培训、专任教师企业实践、学校教师与企业人员的互派互聘、大师工作室等。
(三)学生工作部负责校企学生素质教育基地、文化传承基地、企业招聘等。
(四)科研处负责校企横、纵向科研项目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
(五)终身教育学院负责社会培训、职业培训等。
(六)创新创业中心负责校企创新创业项目等。
(七)信息化建设处负责信息化建设合作等。
(八)其他校企合作项目由学校指派相关部门归口管理。
第十条 校企合作监督审查单位负责对校企合作中的协议审查,经费核算、设备管理、审计监督等,主要职责是:
(一)财务处主要负责校企合作项目校内经费财务管理的审核,以及对合作企业捐赠的资产,及时做好资产的验收管理、入库登记等工作。
(二)人事处主要负责学校教师培训、实践及与企业人员的互派互聘等方面的工作运行和考评。
(三)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审计监督等。
(四)后勤基建处负责对合作企业使用学校场地的使用费用、水电等费用进行查抄、核算。
(五)其他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校企合作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协议的规范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章 合作条件与内容
第十一条 合作企业与合作项目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学校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有较高的关联度,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的业绩;优先支持与行业龙头企业和入选广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的企业开展合作。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校企合作项目能促进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能力等全面提升,带动学生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等工作的良性循环,适应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拟引进的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内容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五)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六)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要项目两种。需要学校配套资产(场地、设备、资金等)的为重要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项目。
(一)一般项目:是指不涉及校企间经济往来,不需要学校投入资金、设备、场地的校企合作项目。
(二)重要项目:是指使用学校资产(如学院场地、房屋、设备等),校企间存在经济往来的校企合作项目,或涉及两个二级学院以上(含两个)的校企合作项目。
第十四条 一般合作项目由各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校企合作办公室进行初审,通过审核的项目由二级学院提出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学校合同审批流程和规定,签署合作协议,并报送校企合作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重要项目的申报与立项流程:
(一)为保证重要校企合作项目的成功运行,各二级学院(部门)应积极开展校企合作项目调研;
(二)项目负责人准备校企合作立项申请书和合作协议,二级学院(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论证,提出具体推荐意见,报送校企合作办公室;
(三)校企合作办公室与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该项目与学校总体规划、实际能力是否相符;
(四)对重要项目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牵头,组织学校相关部门(或校外专家)对合作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合格后提请领导小组审议,最后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该项目是否立项。
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项目协议(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和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合同),协议(合同)由承担项目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拟定,提交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学校合同审批流程和规定,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效。
(二)协议(合同)一般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和合作范围;合作目的和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装备、技术的明细清单;合作项目占有学校资源(房屋、设备、动力、人力等)的明细清单;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合作项目开放服务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合作期限原则上为2-3年,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等。
(三)已签署的校企合作协议,应在一周内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并报送需要协作的有关职能部门。
第五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二级学院(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运行进行管理、指导和检查,及时向校企合作管理部门通报项目进行中发生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校企合作项目所涉及资产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和以下要求管理:
(一)所有利用学校办学场地开展校企合作的项目,不得从事与教育教学科研无关的活动,合作企业无权处置产权。
(二)利用学校办学场地开展校企合作的项目, 合作方须向学校缴纳使用费,收费标准由后勤基建处综合校区所在地的政府指导价和周边市场价而定。若后勤基建处对场地收费标准有调整,则按最新调整标准执行。
(三)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校内合作单位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账手续。合作项目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由相关部门按明细清单清点后,由合作企业收回,承办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 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均应按协议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科研处管理范围,具体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约的,应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提出申请,校企合作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提请上会和续签。
第二十一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校企合作项目终止。
(一)对于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合作的项目,校企合作办公室发送履约通知,拒不执行者,校企双方终止合作。
(二)每年对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年度考核评价,项目考核不合格的发出警告,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项目,终止合作。
(三)协议到期前一个月,校企双方没有继续合作意愿,协议到期合作终止。
第二十二条 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收回场地使用权,建设部门与合作企业核准双方资产、设备后,办理相关退场手续。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校企合作是衡量各二级学院专业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学校将校企合作工作的相关内容纳入二级学院(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中,具体考核指标详见《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校企合作考核指标体系(试行)》(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根据项目申报书、协议(合同)和总结报告每年组织一次合作项目的考核评价,各二级学院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履行及成效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包括资源使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师资培养、技术服务、职业培训、科研成果、服务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导致学校国有资产发生流失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二级学院(部门)和个人,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移交学校相关部门调查,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且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个人擅自以学校名义、使用学校资产与企业进行合作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粤理工实训[2010]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制度或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文件发生变化时,执行最新的制度或管理文件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