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使学校实验实训室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的建设投入发挥更大的效益,科学、合理地配置全校实验实训室资源,不断改善实验实训室的装备条件,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有教学、考证、竞赛、科研、社会服务五大职能。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购买设备或环境建设改造,增强实验实训室上述职能的项目,所购买的设备必须存放在实验实训室,因教学需要确需搬移或在室外放置的设备应事先报实训中心批准。
第三条 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严格论证、规范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要高度适应学校和专业总体发展规划,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建立全校项目库。各学院(部门)使用自筹、财政资金建设涉及实验实训室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工作委员会是实验实训室建设工作的指导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实训室的总体规划,审议学校年度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审核校级示范基地评选方案和实验实训室绩效考核等奖惩报告,负责指导、咨询、审议、监督实验实训室建设,推进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的改革与发展。
第六条 实训中心统筹全校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项目库申报指南并发布通知。
(二)组织项目库论证、评审、建立工作。
(三)协助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做好涉及实验实训室建设的项目遴选、立项工作。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组织对完成验收的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部门负责项目的建设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确保内容真实可靠。
(二)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的实现。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地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接受实训、财务、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八条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依照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有关要求,制订项目建设计划,撰写项目申报书,签署《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承诺书》。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建设质量和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财务规定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确保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
(四)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项目验收、考核事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申报范围:
(一)项目预算为1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符合学校发展和实验实训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建设需要的实验实训室新建、扩建、改造项目。
(三)为满足教学急需更新的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家具和软件采购项目;改善实验实训室环境需进行的改造、修缮等项目。
(四)新开办专业所急需的实验实训室新建或改造项目。
(五)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实训建设项目等。
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以及专业建设的发展方向,具备明确的建设目标。实施计划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申报部门的充分调研和论证。
(二)必须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一般由具有实验实训室建设经验的专业教师、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或相关的责任人承担,项目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担任项目负责人,有在建项目的老师,不能作为新项目的负责人。
(三)承担足够的实践教学任务外,还应兼顾一定的考证、竞赛、科研、社会服务任务。
(四)不能与在建项目或现有实验实训室功能重复。
(五)具备(或可落实)相应的场地、必备的配套条件。
(六)具有相应的稳定的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申报与立项流程:
(一)实训中心每年下半年启动明年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库的申报工作,全校各学院(部门)根据文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实训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校级论证并形成项目库草案,经实验实训室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公布,项目库有效期一年。
(三)建设资金下达后,实训中心根据资金相关使用规定,从库中遴选合适的项目,报实验实训室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推荐至相关资金归口管理部门立项。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建设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原则上不得更改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负责跟踪、检查项目的进度和确保项目的质量。项目建设目标、主要购置设备必须与立项时申报书的内容一致,原则上不能调整,确须调整的,须报实训中心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须严格按照所批预算执行,原则上不能突破,因客观因素确须追加预算的,根据《广东开放大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流程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周期从项目实施当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一般为1年,原则上当年必须完成建设并支付款项。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须提前向实训中心和资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说明与延期申请。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认定是否达到验收标准,达到验收标准的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对于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由验收职能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期限,待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实训中心每年年底发布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考核通知,考核对象是验收通过后运行满一年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考核登记表》,并根据申报书绩效栏目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提交实训中心。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提交《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考核登记表》和相关佐证材料并接受项目绩效考核,因故不能按期考核的,应向实训中心提出延期考核的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 实训中心根据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相关申报材料中所列绩效指标,对项目建设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考核等级。
第十九条 对考核评定不合格的建设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再次申报实验实训室建设类项目。
第二十条 对按期完成且资金使用绩效突出的建设项目,实训中心颁发优秀项目负责人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不履行职责、无故拖延建设期或未按本管理规定执行的项目负责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所在部门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粤电大资〔2009〕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