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理工教务〔2017〕30号 2017年8月制定)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学生转学工作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转学的基本要求
转学指学生因故需由一个学校转到另一个学校学习的情况。
(一)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二)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进入三年级后;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转学办理的时间
(一)受理时间:每年4月份、10月份接受学生转学申请(含转出和转入),其他时间不予以受理;
(二)备案时间:每年5月份、11月份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办理转学备案;
(三)备案公布时间:每年6月份、12月份省教育厅于网站正式公布备案结果。
三、转出工作的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转学申请书,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附件1)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院(系)负责审核学生转学理由及相关材料,院(系)主任在申请书上签批意见,然后将转学申请书、《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复审院(系)上报的材料,提供学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对拟转出学生相关信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信息包括学生姓名、所在院(系)、年级、专业名称、入学分数、转学理由、转入学校名称和专业名称等;
(四)教务处汇总相关转学材料,由教务处处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定后,由校长审批;
(五)省内转学的,教务处将上述材料交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向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由教务处汇总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目录(附件2)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省教育厅将在规定网站正式公布备案结果;
(七)教务处及时在教务管理系统里进行转学处理,更新学信平台学生数据;
(八)院(系)根据学生的缴费情况按规定出具相关材料,学生到财务处办理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结算;
(九)学生持相关材料到转入学校报到。
四、转入工作程序
(一)教务处在规定的转学工作办理时间内接收校外学生转入申请,转入学生需提供原所在学校同意转出相关材料;
(二)生源地招生部门出具拟转入专业在学生生源地当年录取分数线的证明;
(三)学校招生与合作办学处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
(四)拟转入院(系)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严格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召开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形成院(系)集体研究会议决定(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然后将材料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复审院(系)上报的材料,报分管副校长审核后,报请学校办公会审核,并形成会议决定;
(六)教务处将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信息包括学生姓名、原学校名称、院(系)名称、年级、专业名称、入学分数、转学理由、转入院(系)和专业名称、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分数等;
(七)依据学校办公会议决定,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八)教务处汇总转学备案证明材料(附件2)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省教育厅备案;
(九)省教育厅将正式公布备案结果;
(十)教务处在教务管理系统里进行转学处理,更新学信平台学生数据;
(十一)院(系)根据学生的情况出具相关材料,学生到财务处办理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缴纳;
(十二)学生持相关材料到转入院(系)报到。
五、违规情况处理
(一)学生在转学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并按校规校纪进行处理;
(二)经办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四)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说明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粤理工教务〔2015〕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
2.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