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理工教务〔2017〕33号 2017年9月制定)
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更好地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和提升职业素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粤教高〔2015〕16号)精神,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分转换是指学生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之外的各种能够体现资历、资格和能力的成果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一定的程序认定,可以转换人才培养方案内的相关课程及学分。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原则上不予课程转换。
第二条 学生取得的成果经认定后,可根据相关标准,用于转换少于或等于该学分的课程,不得转换多于该学分的课程。
每个成果只可申请认定一次,不可重复申请。转换课程后剩余学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条 符合学分转换办法的课程,学生可免修、免考,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优秀”等级或90分。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换的专业课程学分总额不得超过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课学分的20%,转换的公共课程学分总额不得超过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公共课学分的20%。
第五条 可用于学分认定与转换的成果类型有资格证书类、创新创业(实践)类、科学研究类、竞赛等四类。
(一)资格证书类
成果形式 |
可认定学分 |
可转换课程 |
各专业相关高级技能证书 |
6学分 |
专业课 |
创新创业类教育培训证书 |
3-6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二)创新创业(实践)类
成果形式 |
可认定学分 |
可转换课程 |
获得省级及以上的创新创业项目(重点)立项并完成项目 |
6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获得省级及以上的创新创业项目(一般)立项并完成项目 |
3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参加教育物联网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各类技能综合训练项目、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的,考核成绩或成果优秀 |
3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服兵役期间立功获奖 |
3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三)科学研究类
成果形式 |
可认定学分 |
可转换课程 |
取得发明专利权 |
8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实用新型专利权 |
4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取得设计外观专利权或软件著作权 |
4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CN号)的一般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
4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 |
6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正式出版学术专著 |
8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论文被SCI、ISR、EI、SSCI、A&HCI、ISTP、ISSHP收录 |
8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注:(1)核心期刊的认定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布的最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和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公布的最新目录为准;
(2)被SCI、ISR、EI、SSCI、A&HCI、ISTP、ISSHP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竞赛类
成果形式 |
可认定学分 |
可转换课程 |
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家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
6学分或3学分(视比赛成绩) |
专业课 |
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并获得二等奖及以上 |
6学分或3学分(视比赛成绩) |
专业课 |
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家级非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类的比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
6学分(集体获奖) 3学分(个人获奖) |
专业课 |
取得省级及以上各类由政府部门举办的综合素质比赛三等奖及以上 |
2学分 |
公共课 |
第六条 凡符合学分认定与转换条件的学生,可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申请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生所在院(系)初审后统一交教务处。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学生所取得成果类型,从相关职能部门抽取3人以上(含3人)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对成果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总体要求,结合专家组意见对学生成果学分转换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公示一周。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组成:资格证书类由实训中心、就业创业指导中心以及院(系)等相关人员组成;创新创业(实践)类由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团委、实训中心或武装部、学生工作处以及院(系)等相关人员组成;科学研究类由科技处以及院(系)等相关人员组成;竞赛类由实训中心、团委以及院(系)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公示结束后,教务处对相应课程予以转换并通知学生及学生所在院(系)。
第十条 建立成果学分转换范围动态管理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逐步建立《成果学分转换对应列表》(附件2),供相同/相近事例参照执行。成果学分转换对应列表根据教育教学实际情况进行动态增删,并于每学年初公布。
第十一条 本规定之外的其它特殊情况(如创业成功者,对社会对国家作出杰出贡献者等)可直接向教务处申请,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
第十二条 集体成果成员申请资格人数由取得成果组织方申报,专家组评审,教务处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粤理工教务〔2016〕3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