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开大教务【2020】14号 2020年10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以下简称“教学项目”)管理,保障教学项目取得实效,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关于实施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粤教高〔2009〕76号)、《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教财〔2014〕130号)、《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工程院关于加快建设发展新工科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高〔2018〕3号)、广东省普通本科高校“十三五”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修订)》(粤教高〔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创新强校工程”建设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项目以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为目标,按照“分类管理、着力改革、鼓励特色、重在实效”的原则,统筹规划,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教工委))为教学项目的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实施教学项目建设计划和方案,对项目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审定项目立项结果和验收结果。
第二章 项目类型与建设周期
第四条 教学项目分七大类:特色学院与特色实训基地建设类项目、专业建设类项目、课程建设类项目、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教学成果培育类项目、教研教改类项目、其它类型项目。
第五条 特色学院与特色实训基地建设类项目(A类),主要有专业学院、产业学院、人才培养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践教学基地等。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
第六条 专业建设类项目(B类),主要有特色专业、重点专业、示范专业、品牌专业、专业群、专业资源库建设等。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
第七条 课程建设类项目(C类),主要有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在线课程、精品在线开放课程、一流课程、混合式课程、社会实践课程等。建设周期一般为1~2年。
第八条 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D类),主要有课程教学团队、专业教学团队、专业群教学团队、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等。建设周期一般为1~2年。
第九条 教学成果培育类项目(E类),指对培养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有潜力评选为各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
第十条 教研教改类项目(F类),指聚焦当前教育教学改革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对教学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建设周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一条 其它类型项目(G类),主要指的是未能包含在以上类型中临时设立的、新增的和不便归类的教学项目。如这类项目已成为经常开展项目,经教指委(教工委)审议后纳入以上六类管理或增加新类型进行管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教务处是教学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教学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订和发布教学项目建设计划;
(二)制订和发布教学项目申报、推荐通知及指南;
(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验收或推荐项目建议方案;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评价和推广;
(五)会同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十三条 教学项目建设部门负责项目的建设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材料各项内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或指导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的实现;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接受教务、财务、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五)定期进行项目自查,根据各项目要求督促项目负责人向教务处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教学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团队排名第一的为项目负责人,其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撰写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和其他项目文件;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五条 校级教学项目由教务处每年10月-11月制订下一年度申报指南和建设计划,包括建设方向、资助金额和申报条件等,报教指委(教工委)审议后,于每年12月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六条 市厅级、省级、国家级等项目根据相应文件要求实时发布。
第十七条 教学项目的申报采取个人、团队、二级学院或部门申报的方式。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各部门根据文件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二)教务处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三)立项方案报教指委(教工委)审议后公示3天,发文公布立项结果。
第十八条 在申报上一级教学项目时,必须有相同或相近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的校级项目为基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根据各项目类型,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
项目评审采用打分制,按照项目类型的建设指标数推荐给教指委(教工委)审议。
第二十条 为提高项目研究质量,项目申报人只可同时主持一项同级别同类型教学项目,只可同时主持两项同级别不同类型教学项目。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放大学体系内多单位联合开展教学项目。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校级教学项目定期进行中期检查,采取项目负责人自查、项目建设部门检查的方式,检查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厅级、省级、国家级项目由学校统一组织开题和中期检查。项目开题要提供的资料包括开题报告书、任务书和建设方案等。项目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教学项目建设期满须接受验收。验收材料包括项目完成报告(研究报告)、验收登记表、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形成目录,分类整理。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组根据项目申报书(或任务书)对教学项目进行验收,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校级项目。由评审专家组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经教指委(教工委)审议后公示3天,发文公布验收结果。
(二)委托学校作为验收人的项目。由评审专家组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整理递交验收材料;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予以退回,由项目团队进一步完善,参加下一次验收。
(三)由项目发布单位直接验收的项目。教务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和检查,对没有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教务处督促项目团队进行完善整改,直至达到验收要求方可上报。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适时组织对教学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评价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学校教学建设工作。
第六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等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十八条 校级项目研究计划或研究内容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经项目建设部门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校级项目原则上只延期一次,经批准后,项目经费可以进行相应延期。
第二十九条 市厅级以上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建设部门批准后,经教务处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经批准后终结项目建设: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验收与审计;
(三)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第二次参加验收未通过;
(五)项目负责人自愿申请终结。
第三十一条 转为终结的项目,冻结或收回剩余资金,自终结之日起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教学项目,三年内不得申报同类型项目。
第七章 经费资助
第三十二条 教学项目经费由教务处根据建设规划提出年度预算,学校对立项项目给予经费资助。同一项目(指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获得多级立项的,按照资助额度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资助。
第三十三条 校级、市厅级、省级、国家级教学项目的界定标准为:
(一)校级教学项目,指由学校、省级各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省级各专项工作指导委员会等单位和组织机构发文公布立项的项目。
(二)市厅级教学项目,指由市政府及其机构、省教育厅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教育部高等学校各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发文公布立项的项目。
主要立项机构有:广州市人民政府、中山市人民政府、广州市教育局、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广东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处、广东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广东省教育研究院、广东省教育技术中心、教育部高等学校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开放大学、教育部高等学校各学科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
(三)省级教学项目,指由省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教育部司局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社团)发文公布立项的项目。
主要立项机构有: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教育厅、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教材局(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中央电化教育馆、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中国教育学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等。
(四)国家级教学项目,指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发文公布立项的全国性项目。
主要立项机构有: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体育总局等。
不便确定项目等级的由教指委(教工委)审议确定。
第三十四条 教学项目按照下表的标准予以资助。
类型 |
项目范围 |
资助经费(万元/项) |
校级 |
市厅级 |
省级 |
国家级 |
A类 |
特色学院与特色实训基地建设类项目 |
5 |
10 |
30 |
150 |
B类 |
专业建设类项目 |
5 |
10 |
30 |
150 |
C类 |
课程建设类项目 |
2 |
4 |
8 |
20 |
D类 |
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 |
5 |
7 |
10 |
50 |
E类 |
教学成果培育类项目 |
3 |
5 |
10 |
20 |
F类 |
教研教改类项目 |
一般项目0.3万,重点项目0.6万 |
一般项目0.5万,重点项目1万 |
一般项目1万,重点项目2万 |
一般项目3万,重点项目8万 |
G类 |
其他类型项目 |
比照同级同类项目,不便归类的由教指委(教工委)定级和定类给予资助建议 |
有特别资助金额要求的项目由项目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八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校级教学项目立项后一次性全额拨付经费。
第三十六条 获得市厅级、省级、国家级的项目,从收文之日起,3~6个月内将校内配套或资助经费拨付给该项目。
获得校外经费资助的教学项目,项目主管单位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经费预算表,规范经费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开支遵循项目经费预算表,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相关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八条 教学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扫晒图、制版、制图、出版、资料检索等费用,支出额度不得超过项目总额的30%;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四)小型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以及用于项目建设的设备购置费用和使用费用;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方案论证、结题验收、成果鉴定等会议费用;
(六)评审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开展的专家讲座、指导和评审等费用;
(七)软件费指用于课件、课程网站、仿真实验平台等系统的建设费用、专用软件购买费用;
(八)课程制作费指课程资源的制作费;
(九)劳务费指项目实施所需的对外劳务支出;
(十)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增值税、通讯费、有关服务费、交通费(除调研差旅费产生交通费之外的费用)等。
第三十九条 教学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经费支出按对应额度权限逐级审批:单笔经费(指一次性支付给同一收款单位或个人)2万元(不含2万)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2-5万元(不含5万)增加项目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5-10万元(不含10万)增加教务处和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在项目结题后的6个月以内,可以继续报销该项目资金。项目结题6个月后,停止报销该项目资金,不再延期使用,由教务处核定项目使用到期日期,交财务处清理项目余额。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理工职业学院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粤理工教务〔2009〕20号)、《广东理工职业学院重点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粤理工教务〔2013〕31号)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粤理工教务〔2014〕28号)、《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粤理工教务〔2016〕19号)、《广东开放大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粤开大教务〔2016〕72号)、《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管理办法》(粤理工教务〔2017〕37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