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理工教务[2009]55号 2009年12月制定)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6]64号)、《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1号)及《第六届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教高[2008]1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是对学院人才培养与教学工作取得突出成效和显著成果的集体、个人等进行的奖励。其主要目在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学院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界定范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和教学质量与水平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效和显著成果;
(二)遵循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要求,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障与监督评价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以及在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效和显著成果;
(三)结合自身的特点,推广、运用己有的教学成果,且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效和显著成果。
第四条 符合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6]64号)等法规和教育部、教育厅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等规定要求,在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学名师,精品课程,实训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强化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培养等重点项目或领域,完成并且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标准的成果项目,可推荐为教学成果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教学成果奖规定要求的时间。
第五条 在同等情况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应优先予以考虑。
第六条 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申报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的条件: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八条 申报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应符合的条件。应是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部门,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部门。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部门一般不超过3个。
第九条 推荐申报教学成果奖的项目,须提交《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
第十条 学院设立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学成果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主要包括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人数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其主要职责包括做出评审结果;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主要职责包括具体组织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工作;核查推荐部门上报的《教学成果奖推荐书》等推荐材料;对推荐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推荐部门做出说明;提出对推荐材料的核查意见;领导小组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标准:
一等奖:有新的理论建树,内容上有创新,实践上取得明显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重大作用;对建立学院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有重大启示;解决电大教育与高职教育相结合等命题取得突破性成果,在全国类似系统内处于领先水平。
二等奖:以先进的高职教育理论指导,在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对提高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有较大作用,在全省高职院校内处于先进水平。
三等奖:以先进的高职教育理论为指导,在实践中取得一定成效,在教学方法上有所改进,对提高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有一定促进作用。
第十五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对经初审的推荐项目根据《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指标》进行评选。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会无名投票产生,其中一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3/4以上赞成;二等奖须有2/3以上委员赞成;三等奖须有1/2以上委员赞成。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教学成果奖参评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教学成果奖项目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院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定和奖励,每二学年一次。对获得院级一等奖以上的成果,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院级教学成果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十九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两方面。对获奖成果,学院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教学成果奖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获得省级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学院将按广东省或国家奖金进行1:1配比奖励。
第二十条 教学成果奖获奖情况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加薪和兑现其他政策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申报教学成果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评审资格;已获奖的,要通报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项目的评审条件和评审要求按教育厅规定要求执行。同时,为确保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评审工作与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评审工作的一致性,院级推荐项目的材料和格式要求,包括电子文档、视频与多媒体材料等,均参照教育厅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指标
附件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指标
评审指标体系及主要内涵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观测点 |
主要内涵 |
1.形式 |
1-1 成果名称 |
☆准确、简洁 |
成果名称准确、简明地反映出成果的主要内容和特征,能概括成果的属性和内涵。如为教材,在成果名称后加写(教材)。字数(含符号)不超过35个汉字。 没有出现名称繁杂、名称通用化、名称与内容不符、名称如口号、半截名称或实为论文名称等问题。 |
1-2 实践年限 |
☆2年实践检验 |
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实践过程具有持续性。 |
1-3 申报材料 |
☆材料填写齐全、规范 |
申报材料齐全;推荐书填写规范,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反映成果内容的总结字数一般不超过1000个汉字。凡涉及到该项成果实质内容的说明、论据及实验结果等,均应直接叙述,不要采取“见**附件”的表达形式。 |
1-4 主要完成人 |
☆参与贡献 ☆综合素质 ☆数量要求 |
1.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2.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3.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
1-5 主要完成部门 |
☆资格条件 ☆数量要求 |
1.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部门,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部门。 2.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部门一般不超过3个。 |
1-6 建设与评审 |
☆部门建设 ☆部门评审 |
1.部门有教学成果奖励相关制度,执行良好,并对教学成果进行了系统的、规范化建设。 2.部门评审组织规范,评审过程公平公正,评审结果基本如实反映成果水平,并经公示。部门评审结论、推荐意见、推荐排序及部门评审专家投票情况。 |
2.成果内容 |
2-1 内容体现 |
☆教学、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成果 |
1.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
2-2 支撑条件 |
☆有支撑成果建设的高水平项目 |
1.2001年以来,校级及校级以上的教学改革实践项目、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精品课程、教学名师、名牌专业和前两届的重点课程、优秀课程等支撑成果建设的相关项目。 2.项目成果以正式发表、出版、结项、公布为准;未结项的仅作参考。 |
2-3 方向性 |
☆指导思想 ☆方向导向 |
1.成果建设指导思想上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有关文件精神。 2.成果建设方向明确,具有先进性和导向性;与学校办学宗旨、层次、功能、目标定位等一致性程度。 |
2-4 科学性 |
☆遵循教育规律 |
1.体现成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在设计、论证、制定和实施实践过程中或推广应用已有教学成果过程中,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规律。 2.体现科学发展观,真正以人为本,符合教育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的要求。 |
2-5 饱满程度 |
☆实质 ☆范围 |
1.内容具有逻辑性、完整性,形成内在有机联系。 2.成果覆盖领域广度;成果在本领域内的深度。 |
3.创新 |
3-1 理论创新 |
☆成果理论创新 |
1.成果教育教学方案在设计、论证、制定和实施等方面有相应的理论基础,并有所创新。 2.原创程度可以分为省内首创;在已经有成果基础上部分首创或全面突破等层次。 |
3-2 实践创新 |
☆成果实践创新 |
在成果教育教学方案实施过程中有所创新;或在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 |
4.应用情况 |
4-1 实施过程 |
☆规范性 |
成果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实践过程及阶段性检查、验收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
4-2 推广应用 |
☆应用范围 ☆应用程度 |
1.成果推广应用的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及受益面、受益时限等方面。 2.推广应用成果的完整程度及深入程度。 |
4-3 应用成效 |
☆实施效果 ☆反馈及评价 |
1.成果应用在人才培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具体效果反映。 2.成果实施实践过程中学生、教师、同行及社会对成果应用的评价、反馈意见和对成果推广应用的认可程度。 |
4-4 预期前景 |
☆拓展空间 ☆预期效果 |
1.成果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2.进一步推广应用的可能性及预期前景。 |
5.综合水平 |
5-1 领先程度 |
☆领先水平与成果报告或论文水平 |
1.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显著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显著贡献。 2.成果总结报告水平体现或公开发表论文刊物的重要程度及在国内外同行中的影响。 |
5-2 项目认可程度 |
☆支撑成果建设项目等级 ☆已获奖励情况 |
1.支撑项目等级可以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局级、校级等。 2.所获奖励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的教学奖励;经登记常设的社会力量设立的教学奖励,但不包括商业性的奖励;成果已获奖励时间、种类、等级,奖金及授奖部门。 |
Ⅰ.项目特色 |
☆成果有鲜明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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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教学手段革新、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效益和对社会经济文化建设贡献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为社会所认可的特色。 |
Ⅱ.优先 条件(6’) |
☆优先条件符合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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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等水平时,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 |
备注:
1.教学成果主要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本评审指标体系重点突出申报项目的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
2.本指标体系的主要依据有《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等。
3.本指标体系主要适用于评价申报的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等推荐项目;以教材形式申报参评的项目,依照本指标体系执行。
4.本指标体系共设7个一级指标(含2个加分指标),19个二级指标,29个观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