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理工教务【2013】39号 2013年12月制定)
为加强对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学管理要点》、《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条例》,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 总则
(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规格以及培养过程、内容和方式的总体规划,是高等职业学院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与实施是高等职业学院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二)人才培养方案管理的任务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通过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对整个教学过程实施指导、监控。人才培养方案管理的范围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等。
(四)各院系要在教务处的统一协调下,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主持制(修)订本院系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
(一)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基本原则
1.主动适应地方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坚持终身教育理念;
3.按照高职教育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
4.加强实践能力培养,突出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注意学生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
5. 参照国家、省高职教育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资格标准,组织行业企业、高等职业教育专家共同参与制订,并定期修订;
6.从实际出发,形成人才培养特色。
(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内容
1.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
2.学制与学历;
3.招生面向;
4.就业面向;
5.培养目标;
6.人才培养规格和知识、能力、素质要求;
7.毕业要求(含职业资格证书要求);
8.课程体系、专业核心课程;
9.专业基本条件(师资、设备、场地等);
10.课程考核评价方式;
11.教学时间总分配表(教学进程表、分类课程学时(学分)分配表)。
12.其他必要的说明
(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规定
1.教学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习题课、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
2.学制与学时安排。三年制专业的课内总学时一般控制在1600—1800学时。实践教学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50%,其中包括半年顶岗实习。
3.每学年一般按40周安排教学(包括复习、考试和实习等,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四)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工作程序
1. 院系组织专业调研与论证。学习、了解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广泛开展社会人才市场需求调查;组织校内专家和行业企业专家、社会用人单位专家论证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
2. 教务处提出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原则意见。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后以正式文件发至各院系。
3. 院系主持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1)草拟人才培养方案
各院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原则意见的要求,由专业负责人牵头,行业企业专家和专业教学团队共同参与,按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草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专家论证
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专业负责人根据审议意见修改方案。
(3)人才培养方案定稿,报送教务处
4. 教务处汇总、审核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教务处就以下问题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核实,并要求相关专业负责人对方案做出适当的调整处理:
(1)总学分、总学时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2)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3)公共课安排是否符合规定;
(4)每学期开设课程周学时数是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5)教学周数及周次的安排是否准确
5. 学院批准执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分管副院长审核签字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下发执行。
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在学校网站面向社会公布。新生入学时,面向新生详细解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便新生了解就读专业的培养目标及课程方案。各院系应定期面向学生开展学业指导,指导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学习或选修计划。
(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严格执行。教学任务按课程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教务处划分和协调,由相关的教学单位归口承担。特殊情况下,相关教学单位可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问题。
(四)教务处每学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编制下一学期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向教学单位发放下一学期教学任务(包括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同时对各教学环节提出总体意见。
(五)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负责将教学任务分解,具体落实到专业教学团队和任课教师,在教务处、实训中心等部门协调下于规定时间内完成排课。
(六)教务处确认各教学单位教学任务安排合理后,于每学期第20周前拟定并发放学期课程表至各教学单位。新生入学第一学期课程表的拟定和发放根据情况可适当延迟,但开课前2周必须确定。
四、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执行的严肃性,正式下发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包括课程、教学环节、学分、学时、开课学期、课程性质、考核方式等均不得擅自改动和随意调整。
(二)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及教学改革的新需要,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执行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对执行计划进行修改,过期未履行手续或手续不完整的一律不予变动。
1.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重大调整。毕业总学分调整、公共必修课程的增删和学分调整等,须在开课前一学期第1周提交书面报告,经过教务处审核、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同意、分管副院长批准,方可做调整。重大调整,所在院系应提前征求学生和行业专家意见,并对学生详细公布调整的内容和理由。
2. 专业教学执行计划微调。一般只限于非公共课的小范围调整(一个专业在三年的教学运行过程中,调整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涉及课程累计不超过4门)。
(1)专业选修课开课学期、考核方式的调整:须在开课前一学期第5周提交《教学执行计划修改审批表》,并附上修订后的完整教学执行计划进程表,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2)课程属性、学分、学时的调整,增加或减少必修课的调整:于开课前一学期第1周提交书面报告和《教学执行计划修改审批表》,并附上修订后的完整教学计划进程表,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三)凡未经审批而擅自变动的教学执行计划,学院一律不予承认;凡未按规定报批而擅自变更教学执行计划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与监控
为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教务处、院系部和专业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教学执行计划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每学期,院系要对专业教学执行计划进行自查,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做好教学执行计划维护;教务处负责审核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并监控计划实施。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普通全日制教育的教学管理。
(三)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学执行计划修改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