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理工教务【2017】29号 2017年8月制定)
为加强学生课程重修重考管理,依据《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等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重修范围
凡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限选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一)课程经补考或缓考后仍不合格者;
(二)课程考核无故旷考,不得参加第二学期开学初补考,必须参加重修;
(三)课程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五分之一者,或课程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或课程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
(四)因考核作弊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成绩被认定为零分或无效,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者;
(五)课程经重修考核后仍不及格者;
(六)学籍有效期内仍有课程不及格的结业生;
(七)其它原因需要重修者。
因转专业等原因确需补修相关课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重修形式
重修形式主要包括辅导重修、插班重修和自学重修,学生可根据自已的学习和学校教学情况选择其中之一:
(一)辅导重修: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超过20人以上,由课程归属教学部门组织,教务处协调开设课程重修班,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晚上或其他课余时间上课,学时数为原课程学时的50%左右;
(二)插班重修:即学生随下一年级的同一门课程或其它专业开出的同层次课程听课。如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下一年级不开设此课程,或因课程冲突等不能随下一年级重修者,学生应事先向教务处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免听重修课程中的全部或部分学时,通过自学重修,直接参加重修考核;
(三)自学重修:若学生不能参加辅导重修或插班重修,课程中全部或部分内容的重修应采取自学重修,重修期间,学生必须自觉学习、复习该门课程,并及时作出读书笔记,于学期中和期末交班主任签字认可,便准予参加重修考核。
第三条 重修手续的办理
(一)每学期补考成绩公布后的一周内,由成绩不及格的学生本人填写《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报所在院(系)领导审批,然后报课程归属教学部门。
(二)课程归属教学部门领导审批,并指定承担重修教学或辅导的课程教师及相关教学安排。
(三)各院(系)将学生的《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报教务处备案,通知学生重修安排,并组织实施。
(四)每学期最多只能重修三门课程,每门课程每次重修均需办理重修手续。
(五)未办手续或手续不全者不得重修,擅自重修者不能参加重修考核。
第四条 重修课程的考核
(一)参加重修的学生需遵守《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否则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二)课程重修的学生必须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重修考核者,需在考前持有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
(三)辅导重修和自学重修的课程考核由课程归属院系统一安排,列入本学期考试科目安排考试。
(四)插班重修学生的考核随听课班进行,若重修课程与其它所学课程在考核安排上出现冲突,学生应事先向教务处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冲突课程中的一门课程的考核,其他冲突课程的可采用连续考核(考完一科接着考另一科,中途不休息)进行,或由教务处在该学期结束后或下一学期初统一组织安排。
第五条 重修成绩的记载
(一)因考核不合格获准重修者,重修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分,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字样。
(二)因被取消考核资格、旷考、考核作弊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获准重修者,重修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分,重修成绩只记载60分或及格,并标注“重修”字样。
(三)因对自己成绩不满意获准重修者,在两次成绩(重修成绩和原成绩)中择高分(等级)者记载。
(四)重修成绩记录在教务系统学生学籍档案原所在班级。第二次及以后重修合格者成绩一律以60分或及格记,成绩记录办法与其他课程相同。
第六条 承担重修教学的教师职责
(一)按要求制订重修课程教学辅导授课计划及教案。
(二)解答学生提出的疑问,指导学生考前复习。
(三)做好命题、阅卷和登分等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