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和《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粤理工教务〔2017〕26号)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规定,学校拟对倪菲等两名学生(名单见附件)作退学处理,公告期于2023年7月3日结束。
在公告期内,学生可向所属二级学院(教学点)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公告期满后,将按学校相关制度及规定办理。
附件:拟作退学处理学生名单
教务部
2023年6月29日